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排灌专用变用户执行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价工[2006]429号)
金坛市物价局:
你局经常州市物价局转报的《关于农田排灌专用变用户加收力调费请示的函》(坛价管[2006]147号)收悉。根据国家电价政策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执行功率因素考核的范围为100千伏安以上的专用变压器。
二、排灌电价按用途分别按以下原则执行:对电力排灌,执行非工业电价,功率因素标准0.85;对农田排灌,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功率因素标准0.80;对于电力排灌、农田排灌混用的,按用电比例确定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