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1日)废止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6)49号)
省卫生厅、省医学会:
省医学会冀医会字(2006)11号《关于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两年来的试行情况及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补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直接费用,并兼顾患者承受能力的原则,将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确定为:省级鉴定每例3200元,市级鉴定每例2800元。
二、经医学会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方支付。
三、医疗事故鉴定费应用于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的会务、调查取证、专家劳务等支出。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医疗事故鉴定费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