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古蔺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批复
(2006年11月30日 川价函〔2006〕265号)
泸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古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请示》(泸市价〔2006〕65号)悉。按照国务院关于“两改一同价”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的要求,在古蔺县召开听证会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同意古蔺县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分步实施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古蔺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65元,从二○○七年十二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二、古蔺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分两步实施:
1、从二○○六年十二月抄见电量起,县城居民生活电价由每千瓦时0.60元上调为0.63元,农村未进行农网改造的用户居民生活电价由每千瓦时0.80元下调为0.75元,已进行农网改造的用户居民生活电价继续执行每千瓦时0.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