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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6〕156号 2006年8月2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发〔2005〕20号)中规定,“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所得税,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减免”、“‘十一五’期间,对清真‘三食’(肉食、副食、饮食)企业的所得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实行减免”。请你们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印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218号)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上述优惠政策,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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