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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推进县(市)科技进步实施意见的通知


  针对我省贫困县(市)主要集中在东西两地的特点,“十一五”期间,在东部贫困山区要以当地优势资源技术开发作为科技扶贫的重点,实施特色产业开发科技扶贫计划。在西部贫困农村以生态整治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重点,实施科技扶贫示范村建设计划。

  三、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县(市)科技工作的领导。

  县(市)政府要把科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定期研究科技工作。按照国家科技工作的总体安排,继续推动科技兴县(市)和县(市)科技进步考核工作,每两年对县(市)进行科技进步考核,省科技管理部门将把通过科技进步县(市)考核作为科技立项优先支持的一个重要条件。

  (二)加大对县(市)科技工作的投入。

  县(市)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吉林省科技进步条例》的有关规定,把科技投入作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投资纳入公共财政框架予以保证,县本级财政用于科技的经费应当逐年增加,并与本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高其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引导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活动开展小额信贷融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三)加大对县(市)科技进步项目的支持力度。

  省财政从新增设的重大科技专项中安排一部分资金,每年支持部分县(市)开展依靠科技富民强县行动,推进县(市)科技进步。

  继续大力实施星火计划和火炬计划。省级科技发展计划向县(市)延伸,调整地方引导资金对县(市)科技项目支持的比例,在引导项目资金大幅度增加的前提下,提高对县(市)科技项目的支持比例。争取“十一五”期间全省每个县(市)都能获得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支持。

  (四)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联系,形成上下互动的科技工作体系框架。

  省科技厅建立县(市)科技局长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县(市)科技局长会议,总结交流县(市)科技工作经验,部署年度科技工作任务。加强干部的双向交流,有计划地选派省科技厅机关干部到县(市)挂职锻炼,同时,为县(市)上派锻炼的干部创造条件,帮助他们提高业务水平。加强省与县(市)的沟通与联系,在工作上真正做到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充分体现科技工作的整体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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