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上述目标,各地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各地老年人口数量和老年人养老服务的实际需求,加强规划,统筹安排,将各类养老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努力完成发展目标和任务。
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发展养老服务业已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完善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一)加大对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老年福利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兴建退休人员公寓;对建筑达标、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养老机构可给予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的资金扶持;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老年人、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以及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要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建设、旧区改造及居住区配套建设,要把养老服务设施作为重要内容予以考虑。对多种方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按照相关规定,应当采用划拨用地的,要划拨用地,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可在地方权限范围内给予适当优惠。养老机构的用水、用电、燃气、供暖要按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燃气、供暖价格收费。税务部门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免征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减缓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自行采暖的养老机构,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给予适当的燃料补贴。鼓励下岗、失业等人员兴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下岗失业人员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免收属于行政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制定鼓励措施,引导企业开发、生产老年人特殊用品,促进老年用品市场发展,满足老年人的多方面需求。各地要把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内容,积极引进和利用国内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