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强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凡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能源标识制度,销售企业禁止销售《目录》中没有的产品。省、市(州)质监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耗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省质监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负责)
7.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业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室内温度控制。(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旅游宾馆、酒店室内温度控制。(省旅游局负责)
商业、饮食服务业室内温度控制。(省商务厅负责)
个体工商业户室内温度控制。(省工商局负责)
8.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要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等违法交易活动。节能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统计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能耗数据,如实统计情况。(省节约办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1.进一步深化能源价格改革。
建立起能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及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要在能源消耗标准体系建立的基础之上,研究制定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对各行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或产品单耗超过限额标准的能耗,可实施累进加价,对列入计划应予淘汰的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产业的全部用能,可实施加价。加快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全面实行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加快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财政厅负责)
2.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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