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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到“十一五”期末,风电装机总量达到103万瓦,新增水电装机30万-50万瓦,利用秸杆等生物质能源发电装机30万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5.培育节能服务体系,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提出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促进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广泛开展与国际组织、金融机构及有关国家和地区在节能领域的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四)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1.建立考核评价体系。

  省统计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每年定期公布全省各地区、各行业能源消耗情况。(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负责)

  抓紧制订有关节能工作考核办法,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区和各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市(州)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和行业主要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2.建立健全能源消耗标准体系。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快组织制定和完善主要能耗行业产品能耗标准,以及主要耗能设备、机动车、建筑、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能效标准及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单位能耗限额等。(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3.加强规划指导。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所分解的目标和任务,认真制订和实施本地区、本行业的节能规划,确保节能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各市、州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各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4.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价和审查制度。凡是年用能在2000吨标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都要有节能篇(章),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强化重点企业的节能管理。省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年耗能在1万吨标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省统计局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情况,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强化基础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省经委、省国资委、省统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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