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交通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网点布局及行业规范;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
(十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无证无照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等违法行为。
(十四)质监部门负责加大打假力度,坚决取缔无证食品加工点,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十五)劳动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负责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的职业介绍、劳务中介、人才中介、职业技能培训、民办教育机构、幼托幼教和以电脑培训为名从事网吧经营等非法行为;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所引发的欠薪、劳资纠纷等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调处理。
(十六)城管部门负责对摆摊设点、占道经营、马路市场、流动摊贩等户外非法经营行为的取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摩托车、三轮车非法营运的查处、取缔工作。
(十七)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研究解决燃气销售网点的合理布局和规范管理,依法坚决取缔黑气站。
(十八)旅游部门负责打击无证导游、无证无照旅行社等非法行为,加强和规范旅游市场管理。
(十九)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研究制定婚介等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行业管理办法,依法打击非法婚介行为。
(二十)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协助处理涉及少数民族人员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有关问题。
(二十一)供水、供电、通信部门负责积极配合市政府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及时依法切断无证无照经营户的供水、供电、通信、网络。
(二十二)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所需经费;抓紧研究清理整治后续管理的财政政策问题。税务部门要加强税务征管工作,制定税收征管跟进措施。
(二十三)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研究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为全市清理整治_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依法协调部门之间法定职责争议
(二十四)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包庇袒护、不负责任、延误工作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各部门必须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沟通和配合。对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抄送同级清理整治工作机构。各级清理整治工作机构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