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清理整治期间,各证照办理部门要尽量降低证照补办的费用。下岗失业人员凭有效证明申请证照办理,按国家相关政策免收行政性收费。
第四章 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清理整治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成立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机构,统筹对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
第二十三条 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分宣传发动、集中整治、巩固规范等三个阶段进行,用6个月时间,基本解决城区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问题,全面规范、优化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宣传发动阶段。由市和区、县(市)两级政府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采取集中办照、上门服务等方式加强和改善服务,并利用媒体发布通告,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教育无证无照经营者自觉停止经营行为,主动办理证照。
第二十五条 集中整治阶段。由市政府统筹,以区、县(市)人民政府为主,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市和区、县(市)联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统一开展清理整治集中行动,对列入取缔范畴的无证无照经营户依法予以查处,指导经营户补办证照。
第二十六条 巩固规范阶段。市、区、县(市)分级组织对清理整治行动进行全面验收总结;着力在建立信息管理共享和联动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创新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管理模式等方面优化监管机制,建立监管责任制度,巩固集中清理整治成果。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由区、县(市)长挂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指挥区、县(市)属和驻区、县(市)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以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单位划片成块,统一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第二十八条 实行清理整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分别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相关责任单位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分阶段明确目标任务,严格进行目标责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