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餐饮小食店(指仅经营米粉、面等单一品种的小食店),应符合《长沙市面粉店卫生规范》的要求;
3、小型餐厅厨房面积应大于8平方米,固定专用洗涤水池最少2个,面积为50cm×50cm×40cm(长、宽、高),墙高离地面85cm;
4、对经营中式快餐的小型餐厅应设置配餐间;不能设置配餐间的,应配置带玻璃推拉门并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食品卖柜;
5、各经营单位都应有餐具消毒设施和消毒措施,并配备冰箱用以保存食品;
6、各经营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
7、国家与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小型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办理。
1、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县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超市)、书店依法不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卫生监测只监测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即可办理卫生许可证;
3、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有公共用具消毒设施和消毒措施;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需持有效健康证。
第十五条 环保前置许可的办理。
(一)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凡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可行,由环保部门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二)按规定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经现场勘查、核实,符合环保要求的,由环保部门直接予以登记;
(三)选址布局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规划,且生产经营范围不属于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依法予以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四)根据权限,环保前置许可项目的办理,分别由市环保部门、区环保部门办理补办手续;
(五)危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项目不予以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六)纯居民楼内餐饮业不予以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属综合楼性质,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居民正常居住的原则下,经房屋所有权人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办理。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乙类)许可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