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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章 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取缔

  第五条 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取缔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0号令)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

  第六条 必须坚决依法取缔的经营行为严格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通告》(长政发[2006]43号)的要求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七条 摩托车和三轮车非法营运的取缔工作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非营运车辆参与营运活动的通告》(长政发[2004]3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许可部门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经营证照的办理

  第九条 对符合产业政策、经限期整改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户,在整改验收合格后,依法核发证照。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通过整改达到法定条件后,可以依法申请核发证照:

  (一)因缺乏办理营业执照所必需的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证明文件的,按要求取得规定的证明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营业执照;

  (二)对因政策原因停止发放证照的娱乐服务行业,抓紧研究政策、法规,凡符合政策、法规规定,具备经营条件的,依法核发证照:

  (三)对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要求,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通过限期整改满足规定条件,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查验同意的,依法核发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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