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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6]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县经营行为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长沙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查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引导依法办证、守法经营,促进公平竞争,创建文明城市,建设和谐长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长沙市内五区范围内有固定场所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和无固定场所的流动摊贩等非法经营活动,各县(市)县城范围内有固定场所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主要包括:

  (一)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无需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营业执照已注销、被吊销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许可证、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或者未获得批准延期,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第四条 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坚持“打疏结合,以疏为主,以打促疏,标本兼治”,遵循疏导与取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坚决打击,依法予以取缔;对符合安全、环境、资源、卫生:等条件,从事正当行业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户,引导办理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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