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编制规划所必需的生态环境、社会、经济背景或现状资料,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产业结构、产业发展规模和布局规划,以及农业、林业、能源、水利、矿产、渔业、旅游等行业发展规划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应对代表地方文化特色的地区、需要重点保护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的地区、生态敏感地区及海洋、核与辐射进行专门调查或监测。
2.3 编制规划大纲
按照本规划导则第5条的有关要求编制规划大纲。
2.4 规划大纲论证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规划大纲进行论证或征询专家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规划大纲进行修改后作为编制规划的依据。
2.5 编制规划
按照规划大纲的要求编制规划,内容见本规划导则第3条“规划的主要内容”。
2.6 规划论证及公众参与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咨询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会对规划成果进行论证。
2.7 规划审查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论证后的规划大纲组织对规划进行审查,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规划报批稿。
2.8 规划批准、实施
规划报批稿,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大或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 规划的主要内容
3.1 总论
说明规划任务的由来、编制依据、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范围、规划时限、技术路线、规划重点等。
3.2 规划区域概况
介绍规划区域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文化等背景情况,分析规划区域经济与产业发展趋势及资源能源消耗,概述城市发展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城市区位和发展定位分析。
3.3 环境现状调查与环境压力分析
对规划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现状进行调查和评价,主要包括环境特征调查、污染源调查评价、环境污染现状调查评价、生态环境现状分析、环境污染破坏的效应调查、环境保护措施效益分析、环境管理现状调查评价等,分析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存在的主要生态及环境污染问题,探索污染产生的原因,评价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环境风险,阐述实施规划的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