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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的通知

  (1)协调发展,和谐共赢。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区域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共赢”。
  (2)分区控制,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条件的差异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实行环境优先,山区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粤东、粤西地区坚持发展中保护的战略,明确划定严格控制区、有限开发区和集约利用区,实施生态分级控制管理。
  (3)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根据各地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环境特征、功能定位,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完善功能区划,确定产业结构和发展规模,保护自然与特色人文景观,确保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措施、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统筹兼顾,纵横衔接。与国家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指引相符合,与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及上级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与其他专业规划相互协调。
  (5)注重前瞻性与可操作性。既要立足当前实际,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又要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规划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1.3 编制依据
  (1)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
  (2)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
  (3)《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及《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粤府〔2006〕35号);
  (4)《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及《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粤府〔2005〕16号);
  (5)地方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
  1.4 规划期限、范围和技术路线
  规划期限:原则上以规划编制的前一年作为规划基准年,近期、远期分别按5年、10-15年考虑,并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划时限相衔接。原则上规划五年修编一次。
  规划范围:行政区域所辖范围。
  规划的技术路线如下图所示(略)

2 规划编制工作程序

  2.1 确定任务
  当地政府或政府授权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经验的单位编制环境保护规划,通过委托文件和合同明确编制规划各方责任、要求、工作进度安排、验收方式等。
  2.2 调查、收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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