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部门要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主要负责人,将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自备或租用车辆接送学生的,要督促其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对车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要督促学校和幼儿园定期对接送学生专用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杜绝使用拼装车、报废车,严禁接送车辆超员和租用无客运资质的车辆接送学生。中小学校、幼儿园要指派专人对接送学生车辆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不得放行。中小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集体乘车外出活动时,要事先报告当地教育部门,且必须租用有客运资质、安全可靠的车辆。中小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要教育学生不得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坐超员车辆。中小学校对不具备营运资质违法接送学生的车辆,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对隐瞒不报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三)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格接送学生专用车辆及驾驶人员的资质审查,要求接送学生的专用车辆尽可能地为每一个座位配备安全带。要科学调整客运车辆的运行路线和时间,为学生上下学提供便利。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具有客运资质的车辆接送学生,确保交通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监督管理
(一)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校,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一是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各中小学校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保证交通安全教育进学校、进课堂;二是要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经常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在校学生的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交通事故的能力。
(二)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接送学生专用车辆的舆论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促使广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生及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保障交通安全。
(三)各县(市)要严格落实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责任,加大检查力度,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相关部门要予以表扬;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相关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交通安全隐患未得到及时消除而导致接送学生专用车辆或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