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报部门和评估、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管理、评估、咨询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
高技术项目备案要求
1.按属地化投资备案管理原则,项目单位作出投资决策后,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报送项目备案资料。
2.凡属于投资备案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予以备案确认,向项目单位颁发投资项目备案证。
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或下级投资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3.已办理投资备案手续的项目,如投资主体或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应当按申报程序向原发证机关交回原投资项目备案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4.备案证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按规定自动销号。需延期的,应重新申办项目备案证。
5.区县(自治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所备案项目及其年度执行情况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择优推进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
附件二:
高技术项目的核准要求
1.项目单位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高技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基本提纲如下:
(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7)项目招标内容;
(8)其他应说明事项;
(9)附件: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附送的文件。
2.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就以下内容提出核准推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