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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经委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小组进行。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组织综合验收前,可视情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机构开展项目竣工审计。

  1.项目申请综合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完成建筑、环保、规划、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单项验收。医药、信息等行业应申请相应的行业标准规范验收。

  2.申请综合验收,要求建筑工程、工艺设备和装置、公用设施(环保、消防、卫生等)、项目帐目、生产日志等档案文件、图纸、资料齐全。

  3.综合验收小组原则上由投资、建设、消防、环保、安全生产、卫生等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的直接主管部门的人员及有关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备案、核准和立项审批的投资主管部门列席。

  4.综合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做出验收结论。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成项目单位进一步整改落实后再组织综合验收。

  5.综合验收合格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保存整套验收资料。属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验收结论。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有关档案和综合验收资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行后评估制度。高技术项目在验收两年内,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结题验收或综合验收项目的技术经济情况进行后评估(格式见附件六)。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条 高技术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在重庆市高技术项目信息查询系统中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于按期或提前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及工作人员,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给予表彰,并在今后的高技术项目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贴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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