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不得改变原可研报告、备案文件或核准报告明确的主体内容和要求。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原审查部门重新组织审查。
投资概算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建设内容编制。
第二十二条 高技术项目应依法组织招标。
对于使用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对于使用市级补贴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检查制度。项目单位应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末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建设情况季度报表》(格式见附件四)及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等内容的简要说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项目进度、资金到位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中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告。
国家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调整后不能完成原定总体目标的,应将调整方案上报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核调整,并将结果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于市级高技术项目,调整后不能完成原定总体目标的,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将调整方案上报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后将调整方案上报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主管部门将视情况自行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验收制度。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结题验收或综合验收。
(一)高技术项目的结题验收。高技术项目的结题验收可视投资规模和补贴资金规模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应充分吸收有关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意见。
(二)高技术项目的综合验收。项目在完成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进行竣工决算,会同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编写项目验收报告(见附件五),一并报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综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