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补贴资金、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它资金。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资金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分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类。
投资补助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分档给予补助支持。
贷款贴息补助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建筑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研制开发项目的补贴资金财务处理按照科研项目相应的财政拨款有关规定管理。其他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按照资本公积管理。
补贴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高技术项目列入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其他资金到位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补贴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对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帐管理,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鼓励项目申报部门对项目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和投资概算,并报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