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高技术项目申报的基本要求。
(一)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
(二)项目实行资本金制。资本金或研发项目的自筹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资本金可以是项目单位自有货币资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也可以是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符合国家或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四)符合重点专项公告或通知对高技术项目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七)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所需资金落实,自有资金证明和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
(八)建设项目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时限未超过两年,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其中未开工项目需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申请补贴资金的区县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补贴资金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可行批复按《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备案或核准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号)执行(备案或核准要求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十条 申报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二)研制开发项目的研制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
(三)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