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经委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发改技〔2006〕1297号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 计委(计经委、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技大会精神和《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高技术产业发展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6〕142号),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进一步规范管理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联合制定了《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渝文审〔2006〕32号),现印发你们,请按此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贯彻落实《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给予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高技术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市级财政性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高技术项目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术项目,包括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高技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