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
(京地税企〔2006〕5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四季度预缴
  自2006年度起,恢复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不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间,均应于四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其中有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纳税人要按规定预缴税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