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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渝价〔2006〕723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三峡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支持农村地区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开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696号),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统一按非普工业电价执行,并免于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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