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乡镇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先进机具及使用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等服务工作。

第二章 科研开发和教育培训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研究、开发、引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农业机械生产企业根据本地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以科研开发、科研成果转让和科研成果投资入股等方式促进农业机械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级各类农业机械和农机技术院校的教学设施和教师队伍建设,为农业机械化发展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

  第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业生产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机械技术培训计划,采取轮训、短期培训等形式,开展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程序取得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组织开展农业机械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章 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的农业机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依据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标注认证标志,不得生产。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推广鉴定证和售前报验制度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应当在供货方提供有关证明后进货。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