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宜兴紫砂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挖掘、整理或者研究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二)举报严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查证属实的;
(三)捐赠宜兴紫砂珍品、精品或者相关资料,有突出贡献的;
(四)设计、制作的宜兴紫砂作品被评为国家或者省级珍品,或者在国内外重大评比活动中获奖的;
(五)在工艺传承或者人才培养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六)其他为宜兴紫砂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开采宜兴紫砂矿产资源的,由宜兴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或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越界越层开采或者超量开采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博物馆、档案馆等专业机构对馆藏紫砂珍品、精品及相关资料未妥善保管造成损失的,由宜兴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宜兴紫砂制品、资料和遗址,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第三十一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