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建议启动审查程序的,书面回复建议人;
(二)依批示启动审查程序的,书面报告批示机关;
(三)其他机关转本办审查且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书面告知来文机关;
(三)因新闻媒体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启动审查程序的,书面告知原新闻媒体;
(四)因网络或者其他舆论渠道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启动审查程序的,在原网络或者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本办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录入我办网站备案审查网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承办人应当经常登录该网页,对网民提出的意见、建议、批评予以收集、登记,并据此启动审查程序。
第三十条 本办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本办《政府法制工作》、本办网站、《湖南政报》定期公布目录。
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于每月初将上月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送省政府法制研究中心《政府法制工作》,每年1月初将上年度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录入本办网站备案审查网页并送《湖南政报》社。
第三十一条 经本办备案的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在《湖南政报》刊登,向社会公布。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文本送《湖南政报》社。
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执行,对管理相对人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二条 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随时收集、整理、研究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形成书面材料,报办党组和国务院法制办,并用以指导各级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制度建设工作。具有重大典型意义的案例,经办领导批准,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领导参阅。
第三十三条 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统计通报制度,对各市州政府、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纠错等情况每季度统计、通报一次。发现特殊、典型情况,应当及时建议由本办提请省政府予以通报。
第三十四条 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档案管理工作。市州政府、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材料,本办审查、处理形成的文件、材料,承办人均应当收集齐全,妥善保管,并按照“一事一卷”的要求及时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