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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


  (四)需要本办其他处帮助审查的,提请有关处帮助审查;

  (五)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审查函要求其协助审查;

  (六)问题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经办领导批准,邀请专家进行论证,或者举行听证。

  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加强与省人大、省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争取其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分管办领导审查后作出决定的,备案审查和译审应当按照决定执行。分管办领导签署提请办主要领导审定的,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及时呈报办主要领导审定,并按照办主要领导作出的决定执行。

  分管办领导和办主要领导(以下统称办领导)对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呈报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要求备案审查和译审处解释、说明的,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作出清楚、明白、具体的解释说明。

  第二十四条 办领导审查确认没有问题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退回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存档。承办人应当填写完整有关登记表,将所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连同有关材料存档。

  第二十五条 办领导作出建议制定机关处理的决定的,承办人应当及时联系综合处,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将处理建议印发制定机关。

  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处理建议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处理,并向本办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制定机关逾期未报告处理结果的,承办人应当及时起草文稿,经处长审核后报办领导决定予以通报。通报后制定机关仍不作出处理的,承办人应当及时起草文稿,经处长审核后报办领导审定,提请省政府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或者提请省政府授权本办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十六条 办领导决定由本办协调的,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按照办领导的决定及时组织协调;必要时由办领导出面协调。

  第二十七条 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承办人应当完整填写有关登记表,并将经办领导签署的《呈批件》、所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处理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存档。

  第二十八条 经本办审查处理完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除由本办备案的外,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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