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收到长沙市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市州政府、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译审处承办人应当按照分工,当即或者在3日内审查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报备格式、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报备,对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审查是否属于报备范围,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属于应当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的,当即或者在3日内告知制定机关;
(二)材料不齐的,当即或者在3日内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充缺少的材料;
(三)不符合报备格式的,当即或者在3日内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正或者按照规定格式重报;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报备的,建议本办给予批评或者通报。
前款所称“限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八条 经形式审查符合报备要求,或者制定机关按照要求补正、补报或者重报后符合报备要求的,承办人应当填写《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登记表》予以登记。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本办审查长沙市政府规章或者市州政府、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建议,说明建议审查的理由并附具有关依据。
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填写《规章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登记表》予以登记,并按照分工,当即或者在3日内审查和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属于本办管辖范围的,告知建议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建议审查;
(二)建议审查的文件不是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告知建议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建议审查的文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告知建议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属于本办应予审查监督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 上级机关或者领导批示本办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及时确定承办人负责办理。承办人应当及时填写《规章规范性文件批示审查登记表》予以登记,并审查是否属于本办管辖范围。属于本办管辖范围的,迅速收集资料,进行审查;不属于本办管辖范围的,提出转由有关单位办理或者作其他适当处理的建议,经处长审核后报办领导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