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对城市集中供热中非采暖用热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通知
(青价格[2006]185号 2006年10月18日)
各区、市物价局,市供热办及市内四区供热单位:
为适应市场煤炭价格的变化和热源供求情况,完善城市集中供热中非采暖用热(含生产用热,下同)的价格形成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将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中非采暖用热价格由现行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现通知如下:
一、中准价格:以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青价格[2005]179号)规定的热源出厂(热源厂与热力销售单位的结算)、销售各环节的非采暖用热价格为中准价。
二、浮动额度:以规定的非采暖用热各环节的中准价格为基础,按流量计费的,上、下浮动额度各不超过每吨10元;按热量计费的,上、下浮动额度各不超过每吉焦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