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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0日)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发[2006]169号 2006年8月22日)


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费。招标代理机构可向每个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每套不超过150元(每次招标所有文件为一套,不得重复收费)。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鉴于医用耗材品种规格多、标准不统一、采购金额相对药品较少的特点,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单个中标品种计收。最高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

┌────────────────────┬────────────────────┐
│单个企业单个中标品种中标价格(元)   │最高代理服务费(元)          │
├────────────────────┼────────────────────┤
│50元以下(含50元)           │300                   │
├────────────────────┼────────────────────┤
│50-200元(含200元)           │450                   │
├────────────────────┼────────────────────┤
│200-500元(含500元)          │900                   │
├────────────────────┼────────────────────┤
│500-2000元(含2000元)         │1800                  │
├────────────────────┼────────────────────┤
│2000元以上               │2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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