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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管理的通知
(青渔海发[2006]50号)


各区(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渔业资源增殖管理,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科学指导和规范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进行统筹规划,经科学论证,划定渔业资源增殖区,并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制定增殖放流年度计划,确定放流的区域、品种、规格、数量以及实施增殖放流的时间和保护期限等,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增殖放流年度计划,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和管理增殖放流活动。市财政出资的,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和管理。区(市)财政出资的,由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和管理。跨区(市)的增殖放流活动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实施增殖放流活动应当制定实施方案,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用于增殖放流苗种的生产单位或个人,并签订苗种生产协议。苗种生产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和苗种生产协议组织生产。
  四、增殖放流的品种应当以本地种和子一代苗为主。杂交种、转基因种、种质不纯以及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苗种,不得用于增殖放流。对省外种的增殖放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生态安全评估。
  五、实施增殖放流应当采用先进的增殖放流技术和科学合理的计量方法,保证增殖放流的数量充足,提高成活率;采取跟踪监测等措施,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评估。
  六、从事捕捞增殖资源品种的,应当按照《渔业法》的有关规定,持捕捞许可证到实施增殖放流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和保护。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意见,经市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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