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要充分发挥和大力支持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利用他们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继续开展“青年文明号、手”、“巾帼文明示范岗”、“青年志愿者”等群众组织创建工作品牌和工作平台,营造卫生系统良好的社会氛围。把创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和青年文明号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手段,认真总结创建活动的成功经验,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发挥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党的主张经过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各自的民主程序,变成自己的决议和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的自觉行动。支持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的渠道,就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向党委、政府反映群众的呼声。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把精神文明建设同思想政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履行职能、发挥作用。
五、加强和改进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保证措施
(十三)加强对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共同履行政治责任。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行政业务管理的全过程。要加强对现代科技的学习,掌握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要坚持在学好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同时,学好经济、历史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要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纪律、教育、协商等手段,调动医疗卫生工作者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积极性。思想政治工作成果应纳入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及工作质量评估体系。
(十四)保证思想政治工作必要的投入。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按照《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关于“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和《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提出的“切实增加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保证必需的资金”的要求,将思想政治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医疗卫生单位应参照有关规定,为思想政治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支持和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