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中治理阶段(2007年1月1日至3月10日)。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核查、督导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各公安派出所负责核查、督导辖区内其他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各单位自查整改的情况,按照权限划分和火灾隐患级别,逐一制发相应的限期整改法律文书,依法责令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各公安派出所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实现普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化。
(四)督查验收阶段(2007年3月11日至3月31日)。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各单位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验收。对组织不力、执法不严、成效不明显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纠违法行为
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大整治执法力度,充分运用普查、夜查、复查、暗访等形式,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类火灾隐患,保持对消防违法行为严处、严纠的高压态势。对存在火灾隐患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对宾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社会公众活动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危及公众安全,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拘留;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当好政府参谋,加强部门联动
各级公安机关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政府,建议启动挂牌督办机制;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应提请当地政府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开展联合执法。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依法组织监督检查、下发法律文书、依法督促整改;对检查发现未经批准的无照经营行为,要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生产经营场所,要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在使用领域发现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经查实,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生产、维修、销售单位的营业执照,对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罪的要立案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