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加强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17、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各级政府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召集各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确保国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在我市得到坚决贯彻和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文化部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牵头部门,各级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要认真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18、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不断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全市各级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明确近期和中长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保护目标。各级政府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投入,同时还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捐赠和赞助,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
19、要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责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检查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责任,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加强其保护工作情况的指导、检查、监督。全市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都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所承担项目的保护工作。发现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能切实履行职责,不能继续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工作的,要按程序给予变更责任单位或变更责任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文化部门,还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保护不力的,由市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全市各级各类新闻宣传单位要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经常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经常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及其工作情况,经常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知识,经常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消亡情况和违法损毁行为要及时曝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全市上下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全市各级文化部门还要充分利用好每年一次的“文化遗产日”,认真组织开展好“文化遗产日”期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宣传,以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