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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8、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资料库。2008年底前市及各县(市)区都要在普查的基础上,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分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资料库。2010年底前,在市群众艺术馆建立一个能全面反映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情况的档案和资料库。福州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还要在书面档案和实物资料的基础上,建立电子数据库。
  9、要建立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要参照国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审标准,争取在2006年底以前,初步建立起福州市和各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政府文化部门备案。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各县(市)区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政府文化部门备案。今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将从各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中选择产生。同时应积极做好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工作。对被批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都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落实保护经费,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
  10、要在全市开展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创建活动。市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并且要积极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被批准授予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称号的单位,都要切实做好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各县(市)区要充分运用开展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创建活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动态性保护,使其传承和存活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之中;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整体性保护,使其有良好的生存环境;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区域性保护,使其发展成为特定区域的文化品牌。
  11、要建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在开展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创建活动基础上,要注意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尤其要大力扶持我市主要少数民族聚居地(如畲族、满族聚居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选择集中反映民族建筑、民族文化艺术、民族民俗节庆活动、民族生产生活习俗风格突出、民族个性鲜明并且生态环境协调的区域和村寨,在对其文化类型、保护模式、保护机制进行探索和总结的基础上,规划建设市(县)区级民族文化保护区,对民族传统文化进行整体保护。
  12、要建立切实可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其开展带徒授艺等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改变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乏人的现状。要大力办好市闽剧院、市曲艺团、市艺术学校、市工艺美术学校等与培养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密切相关的团体和学校。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和责任保护单位要经常举办各类传习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览、展演、论坛、讲座和培训班等活动,使广大群众更多地了解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市教育部门要把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我市中小学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计划,编入乡土特色教材,使之在广大青少年中得到普及推广,做到后继有人、代代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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