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1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区的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更好地为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服务,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2004]72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我区劳动力调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就业形势和政府对劳动就业进行管理的方式、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现行就业统计制度,调查周期长,数据质量差,调查方法和标准不能与国际接轨,难以准确反映城乡就业总量和城镇失业的实际情况,不能满足各级人民政府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的需要。因此,借鉴国际通行的方法和标准,按照国家劳动力调查制度模式建立我区劳动力调查制度,对于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区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以及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正确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进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逐步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使其在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制定科学的调查方案,确保数据真实可信
劳动力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式,组织调查员入户对16岁以上人口的就业状况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在的行业、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失业时间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力调查制度,制定科学的调查方案,确保劳动力调查数据真实可信。我区劳动力调查样本的抽取既要满足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经济管理工作的需要,又要对各地级市有代表性。按照以地级市为总体的抽样原则,全区劳动力调查每次需抽取样本19万人(其中:国家抽取样本5万人,自治区抽取样本14万人),在全区110个县(市、区)开展调查。为使我区的劳动力调查既与国家调查同步,又从实际情况出发,从 2007年起每年开展两次调查,分别于5月和11月进行。每年11月开展的劳动力调查与人口变动调查同时进行,以推算地级市本级常住人口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