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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上旬)。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行动措施,落实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员,全面进行部署。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的行动措施要抄送省工商局、省公安厅。
  (二)集中行动阶段(2006年11月中旬-12月上旬)。根据掌握的案件线索,各级工商、公安部门于11月10-20日期间统一组织大规模的联合清剿行动,形成打击传销执法行动的强大攻势和舆论环境。
  (三)巩固深化阶段(2006年12月中旬-2007年5月)。继续开展查禁传销的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打、防、控”机制,形式长效监管,防止反弹。同时,由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组织重点检查。
  (四)总结阶段(2007年6-8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进行总结,并于2007年7月15日前报送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并向省政府上报专项行动情况,迎接国务院检查。各地专项行动工作总结由工商部门牵头汇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打击传销工作事关我省市场经济秩序和发展环境,事关社会稳定和建设和谐湖北的大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传销活动的危害性以及打击传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打击传销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来抓,常抓不懈,确保抓出成效。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这次专项行动以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为主,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共同加强指导、督查,依法查办、侦办传销案件,取缔传销窝点、场所,妥善驱散、遣送传销人员。工商部门要依托“12315”申诉举报网络体系,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发现问题迅速组织力量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加强对直销经营活动的监管。公安机关要结合户籍管理,重点人口管理和特种行业,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注意发现传销线索,快侦快破传销案件,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严厉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其他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商务部门要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配合工商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督管理。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资金冻结等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教育,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杜绝在校学生参与传销。民政部门要把预防、打击传销工作列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传销的预防、查禁工作以及房屋出租的管理,并对传销受骗的困难群众进行救助。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税务部门要依法对传销组织者及其策划者的偷漏税行为进行税务稽查。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提供就业指导,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等方式,帮助下岗职工、毕业学生等弱势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防止传销侵害。财政部门要为查禁传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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