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推进环境保护政务公开,完善环境质量公示制度,定期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公布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及时发布污染事故处置信息,公示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情况。完善环境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将环保指标纳入各级统计公报定期发布。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听证和公示制度,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环保举报制度,畅通群众投诉渠道,为公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创造条件。
六、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六)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加强环境保护,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环保责任意识,抓紧解决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问题。为切实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已成立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加强部门协调,研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体系,重点是考核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改善等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省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要严格实行环保工作“一票否决”制和问责制,对没有完成环保任务的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取消其当年评优创先资格;对因决策失误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十七)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完善环境保护专家咨询机制。环保部门作为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要充分发挥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统一环境规划、统一执法监督、统一环境信息发布。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建设、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监察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贯彻实施《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定期协商、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