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加强省、市、县三级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水、气、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外来入侵物种、核与辐射等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完善环境应急综合指挥系统,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配备环境应急监测装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环境灾害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可能引发环境突发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制订并落实应急措施,配置必要的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
(二十一)运用市场机制促进环境保护。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等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到今年底,所有城镇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原则上达到每吨污水收费0.8元。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以保证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行。各地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转制改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制定生态补偿办法,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上游地区排污对下游地区造成污染事故的,由上游地区人民政府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恢复备用金制度,促进资源开发后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
(二十二)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环境保护投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示范工程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环保事业的投入,并保证环保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从2007年起,省人民政府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环境监测与监察能力建设。各地要将环保行政机关、监督执法、监测、信息、科研、宣教、放射性与危险废物管理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等环保机构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经费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将“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建设工程项目,优先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落实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对列入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工程计划的项目,各地要积极筹措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二十三)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加大环保科研力度,为保护环境提供技术支撑。科技部门要将环保技术研究列入重大科技专项,加大环保科研资金投入。积极开展环境政策、标准的研究,组织科技力量,对区域污染防治、水体修复、生态保护、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等关键共性技术进行联合攻关。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环境科技创新,努力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新技术新产品。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推广应用,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的环保技术,提高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的效果。
(二十四)加强环保队伍建设。规范环保人员管理,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各地要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环保部门。人事、编制、环保部门要对环保系统的行政、事业编制进行认真清理核定,加强编制管理,严把进人关,清退超编人员。对符合编制管理要求的环境执法人员,经省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参照公务员管理。进一步总结和探索设区城市环保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完善地方环境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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