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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十七)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按照“管住排放总量、严控污染增量、腾出环境容量、用好资源存量”的基本原则,研究制订全省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科学合理地确定排污总量指标,以签订责任状等形式逐级分解到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并落实到责任单位。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省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对没有完成控制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十八)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抓紧拟订辐射环境管理、循环经济发展、饮用水源保护、油烟及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责令严重污染单位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对不按规定停产整治的,要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环保部门可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污染设施、停产整治等应急措施。严格执行排污收费制度,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深入开展环保整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不执行环评、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无证超标排污、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对于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要挂牌督办。按照区域生态系统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区域环境监管机制,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
  (十九)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省、市、县要建立环境监控中心,健全完善环境监测网络,搭建环保信息平台,进行实时监测。2008年底前,重点排污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监控中心联网,实现对全省重点污染源的实时监控,环保部门要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重点排污企业责令限期安装,逾期未完成的实施停产整治。设市城市要尽快建设空气自动监测站(点),长江、汉江、清江、洪湖、梁子湖等重点水域跨界断面要抓紧设立水质自动监测站。“十一五”期间,各类环境监测站(点)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化建设要求,形成能够覆盖全省,及时、准确、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的环境监测网络。加快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在2010年底前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达到国家标准化的建设要求。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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