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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十三)以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加强乡村清洁示范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污染超标耕地综合治理,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要依法调整。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节水农业,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实现达标排放,努力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农村改水、改厕、改圈和沼气池建设步伐,因地制宜地开展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切实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积极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发展县域经济要严格环保准入,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十四)以强化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为重点,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对磷矿等各类矿山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做好矿产资源开采区的生态恢复。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要充分考虑生态用水,旅游资源开发要避免人为建设、过度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加强湖泊等湿地的保护与恢复,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等破坏湿地的行为。积极推进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加大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力度。加快实施天然林保护、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退田还湖、国土整治、水土保持、“小水电”代燃料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
  (十五)以加强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和辐射环境监管为重点,维护环境安全。积极推进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的安全集中处置工作,加快处置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联单管理制度。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理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排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对存在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治。加快辐射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强化辐射污染源的跟踪监管,确保环境安全。
  五、完善环境保护的保障措施
  (十六)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类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及开发建设规划必须按规定进行环评,未经环评的规划不得审批。对建设项目实行环评“一票否决制”,凡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不得供电。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未建成环保设施的不得试生产,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不得正式生产。开展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加强建设项目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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