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进一步完善扶持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要重点发展以烟气脱硫除尘、污水及垃圾处理、环境监测仪器等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为主的环保制造业,大力发展节水、节能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环保产业,加快发展环保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环境工程设计及环保设施运营等环保服务业。发挥环保产业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环保科技创新,着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环保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
四、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十)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污染治理为重点,改善水环境质量。省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环境功能区,并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严肃查处危害饮用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定期监测并公布水源地水质状况。加快实施农村改水工程,切实改善农村饮水质量。认真组织实施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汉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快制定洪湖、梁子湖及清江库区等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水污染防治工程。开展工业污染源排查,加强对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的整治。由省环保局牵头,立即取缔规模在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在2007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在2008年底前关停规模在2万吨/年以下、环保未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
(十一)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完善并实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明确二氧化硫排放削减任务。对2004年底前投运的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燃煤电厂,在2010年底前必须安装脱硫设施和配套的在线监控装置。由省经委牵头,对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电厂限期改造或关停。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和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地区,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有序开发水电,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核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加强烟尘、粉尘治理,加大水泥等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防治力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立即淘汰窑径小于2.2米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范机动车排气检测,严禁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淘汰污染严重车辆。
(十二)以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等部门要按照污水和垃圾处理的目标要求,修订完善《省“十一五”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规划》。由省建设厅牵头,加快推进全省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确保“十一五”期间,县以上城市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置场,并按照厂网并举、管网优先的原则,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加强运行监管,保证正常运转,确保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目标要求。发展改革部门要研究制订政策,并积极争取国家项目支持。各地要加快中心城区重污染企业的整治、搬迁,综合整治城市内河、内湖污染,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饮食业油烟、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扬尘等污染问题。城市建设应注重自然和生态条件,尽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物等自然遗产,努力维护城市生态平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