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完善和经营权证的核发、补发和换发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各地要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做好核发、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工作。对没有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只签订了表格式合同的,要补签或重新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对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各地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开展二轮土地承包,手续基本完善,但已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印章的,县级人民政府要为承包方在证书上加盖印章;对至今未发放或已发放但不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人民政府要安排经费统一制作换发现行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经遗失、损毁的,应尽快补发。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得改变原承包合同起止日期,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乡 (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等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配置专用的档案柜,明确专人管理。要指导并帮助村民委员会做好承包方案、会议记录、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将各乡(镇)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资料输入电脑,建立健全乡(镇)与县(市、区)联网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土地承包管理专用台账。
三、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
(一)加强对流转行为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或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其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以确保耕地的复耕能力。承包农产需要以转让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事先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流转;以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集体经营项目和“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通过承包、租赁和拍卖等形式流转,受让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