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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1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1994年以来,我区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开展了以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为主要内容的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为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农户没有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代签;有的地方没有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最新式样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填写不规范,地块四邻界址不清;有的地方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随意调整、收回或流转农民的承包地;农户之间自行互换、流转承包地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扎实推进。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维护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赋予农民承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必须依法维护。对外出务工的农民,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充分尊重和保障。承包期内,对出嫁、入赘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农民,以及离异、丧偶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农民,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其承包地被发包方收回的,应依法落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害他们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在二轮承包后迁移户口的农民,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校或待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农村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人员、没有由乡村集体供养的农村“五保户”,享有平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依法维护他们的权益。
  必须坚决纠正随意调整农户承包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定不移地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土地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土地承包期,更不能在规定的30年土地承包期内随意调整农户承包地。确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需要对个别农户的承包地作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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