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国中医药发〔2006〕36号)精神,切实加强社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中医药或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并应用适宜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技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积极开展针灸、推拿、养生保健等非手术、非药物疗法的特色服务,在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充分利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资源,充分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十二)逐步建立数字化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城市和社区要依托卫生系统现有的信息平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网络,按照服务区域、服务人群、功能任务等逐步建立统一的数字化社区健康档案系统、社区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直报系统和社区卫生工作评价系统,并逐步过渡到全省信息系统一体化。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对社区居民健康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实现家庭、社区、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管理部门信息互动共享。
三、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十三)各市政府要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并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城市新建和改扩建居民区时,要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到社区公共用房建设中,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城市区级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十四)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各市、区(市)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各市、区(市)政府要为社区卫生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社区人口、服务项目和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预防保健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省政府对经济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给予必要支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前,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各市、区(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