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工会履行基本职能
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社会化维权格局。监察、信访、司法、国有资产管理、经委、劳动保障、民政、工商、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职工维权工作协调会议,协调解决工会在维权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为工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要支持工会依法加强组织建设,巩固和发展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组织,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工会组织的组建率和职工的入会率,扩大工会工作的覆盖面,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会依法引导农民工加入工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要督促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同步组建工会组织;各级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要督促和引导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各级外资管理部门要督促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业务工作向企业宣传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各级税务机构要积极协助各级工会组织向纳税人宣传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和拨交工会经费的法律法规,要求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照规定计拨和上解工会经费。在评选先进企业和优秀经营者时,要把企业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和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作为基本条件。
要支持工会组织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制度,落实职代会职权。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要依法建立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制度。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要支持和配合工会,推动各类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代会和事务公开等制度,推动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要支持工会与劳动保障部门、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共同开展以“劳动就业好、收入分配好、社会保障好、安全健康好、民主管理好”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支持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切实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劳动关系环境。
四、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和有效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帮助同级工会不断改善办公条件和活动场所,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都要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同级工会缴纳经费。此项经费可以委托国税部门代收,具体办法由省总工会同省国税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