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6〕10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发挥应有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断完善工会民主参与机制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按照依法行政和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断完善工会民主参与机制,拓宽民主参与渠道,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听取工会的意见,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加强工会工作的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以及劳动就业、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政策措施时,应认真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吸收同级工会参加。要健全监督机制,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各级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定期与工会组织的沟通协商制度。
二、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认真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指导和帮助职工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大力推行和健全企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及工资协商制度,促进职工工资随着企业经济效益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合理增长;要支持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为兼职仲裁员参与办案创造条件,提高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益;要合力建立健全企业欠薪预警预报制度、欠薪保障制度、劳动用工诚信制度等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