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中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旅城二期项目变更核准的批复
(闽发改外经〔2006〕1035号)
福建中旅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福建中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调整“中旅城二期”项目发改委立项批复上的注册资本金的报告》(闽中旅集团[2006]195号),省国资委意见及有关附件悉。我委曾以《关于福建中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旅城二期项目核准的批复》(闽发改外经[2006]138号)文件,核准中旅城二期项目建设。现你公司提出要求变更中旅城二期项目注册资金有关事项。经研究,我委同意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注册资金总额进行调整,具体变更核准如下:
一、同意将原批复文件中:“福建中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福建中旅集团公司出资587.3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5%;大隆实业集团公司出资11159.6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95%,双方合资经营。”调整为:福建中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旅城二期项目注册资金12335万元人民币,为项目总投资的35%,其中由福建中旅集团公司出资616.7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5%;大隆实业集团公司出资11718.2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95%,双方合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