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2日)废止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文件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6]22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查账征收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适用核定征收纳税人。
二、报表填报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
1.本表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查账征收企业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一般企业;第二类为金融企业;第三类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及相关的附表。
2.企业发生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行-第17行-第18行+第19行-第20行的余额为负数。
3.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捐赠额不在主表的扣除项目中反映,全部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中填报,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以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基数计算。
4.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6列“法定税率”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国税发[1997]116号)规定的33%比例税率填列。
(二)《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填报